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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公司法的舶来品,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对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可自愿设立独立董事。因此,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根据眼下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独立董事往往成为了“花瓶董事”,有时甚至沦为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帮凶,真正的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处于休眠状态。
        夯实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任重而道远。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选任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三、独立董事的人数
       独立董事的人数在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占比高低决定了其在公司运营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监督力度的有效程度。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的职责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时,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的义务
       1、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2、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损害。
       3、独立董事应当坚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受上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国内外的独立董事制度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对提高公司决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可行性,增强公司竞争力,预防内部控制人鲸吞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保护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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