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第七节 江苏高院关于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先前,江苏省各级法院对于专利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相对分散,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随着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为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对江苏省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这将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苏高法[2017]19  2017117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1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精神,现就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


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除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其他


1. 本通知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自2017119日起实施。


2. 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管辖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118日。


3. 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保证登记立案工作平稳。


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也可以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立案窗口立案。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这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更好地推进技术创新、服务江苏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进一步提升江苏投资软环境和区域竞争优势,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