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虽然专利是人类智慧的产物,但并非所有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也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凡在科技方面取得的成果均能获得专利保护。 一个国家在设定专利保护对象的时候,更多会考量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现状,没有一个国家对所有的发明创造都给予专利保护。 在中国,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大致有如下三类: 一、有“公共秩序”问题的发明: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印章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其替代物,克隆人或克隆人的方法。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因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不属于发明的项目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脑思维活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产生结果。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三、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3、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