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主体 一)专利权主体概念 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人被称为专利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并获得专利;同时,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及权利主体的性质,分别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人的类型 1、发明人或设计人 任何发明创造只能由可以思维、有创造能力的自然人完成,满足某些条件的自然人即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特别注意: ①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通常为单位。 ③专利权人可以是四种人:发明人本人;专利申请人转让中的受让人;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专利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 虽然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但是并非参与发明创造的所有自然人均可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2、认定发明人或设计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 其次,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第三,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1)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3)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即,管理人员、实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1)署名权;2)获得奖励权;和3)获得报酬权。同时,发明人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不公布其姓名。 第五,发明人或设计人并不必然等同于专利申请人:当为职务发明(雇员发明)时,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四、专利申请人的认定 通常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但是,当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或雇员发明时,此时,专利申请人为单位或雇主。 一)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1、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 职务发明创造,也成为“雇员发明”。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任务的三种情况 1)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是指发明人在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对于是否是上下班时间在所不问,智力工作的连续性所决定的。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判断 1)含义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上述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不可或缺的条件。 2)利用物质技术条件达到的程度—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主要的”作用 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主要的”作用的判断:1)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2)对于单位提供的学习、考察及进修机会等帮助,应考虑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有直接关系,否则不予考虑。 如仅仅是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如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等,且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订有合同,则对专利的申请及归属从其约定。 3)本单位的含义: 本单位包括临时受雇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也可以放弃申请专利。如单位放弃,原则上该发明创造作为社会公共财富为公众所利用,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此时,专利的申请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单个自然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由行使;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的,则须由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行使。 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以放弃或转让专利申请权,但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转让申请权的,则须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同意。 五、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 一)含义 1、合作发明创造 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设计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合作发明创造。 2、委托发明创造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委托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对于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在存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遵照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谁完成归谁”。换句话说,此种情形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由各方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谁完成了该发明创造谁就有权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